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四条尚未生效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论证和评审工作制度,组织历史、文化、建筑、旅游、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议题的咨询、论证和评审,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提供智力支持。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