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尚未生效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资金保障机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保护资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用于规划编制、修缮补助、应急处置、人才培养等核心事项。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