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二条尚未生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组织实施,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对破坏格局、风貌、历史建筑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处置;建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之间交叉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名镇、名村、街区等保护情况进行交叉监督检查,促进保护和活化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