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三十条尚未生效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引进保护规划、文物修缮、传统建筑营造、古建修复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定期组织乡村建筑工匠、非遗传承人技能培训;鼓励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与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合作机制,挖掘、传承同仁传统技艺和历史文化资源。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