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尚未生效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中涉及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保护地、宗教活动场所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