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尚未生效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活态保护,尊重居(村)民生活形态和传统习俗,保障居(村)民合法权益。

鼓励居(村)民在原址居住,从事民族特色文化和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保留传统生产生活形态,保持活态传承的真实性,延续传承节庆活动、乡风民俗等优秀传统文化。

鼓励居(村)民以房屋、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形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利用,促进增收创收。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