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和利用第二十四条尚未生效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合理利用进行业态策划和指导,鼓励和支持对热贡艺术、工艺美术和民族服饰、特色食品、特色产品制作等传统手工业、传统建筑营造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发展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特色餐饮、民宿、旅游观光等多样化特色产业。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