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二十一条尚未生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保持传统格局、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要素的完整性;(二)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三)保持保护范围内环境的整洁美观;(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工作;(五)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告知有关部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