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尚未生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传统格局、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环境的整洁美观;

(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工作;

(五)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告知有关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