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Not yet in force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持传统格局、空间尺度、历史风貌,保护与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环境的整洁美观;
(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安全工作;
(五)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告知有关部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