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九条尚未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二)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三)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四)擅自拆毁、改建、修缮历史传统民居,破坏其传统风貌;(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