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八条尚未生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维护传统格局,延续历史风貌,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