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第十三条尚未生效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古寨堡、古城遗址、古塔碉楼、街巷空间、传统民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环境景观的完整性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地域特色、历史风貌,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的建筑体量、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修旧如旧原则,恢复建设隆务八角楼、水磨、保安戏台等历史标志性建筑。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