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尚未生效州、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传统风貌和空间尺度。
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和色彩进行控制,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要素的完整性,不得对视线通廊、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或者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要求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整治、改造。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