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尚未生效

历史文化名城实行保护名录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情况,提出保护名录初选名单,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社会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

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灭失、严重损毁,或者保护层级、保护类型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退出保护名录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名录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