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三)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五)危险作业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八)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九)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制度;
(十)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
小型、微型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定包括前款规定内容的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