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外来劳动者的,外来劳动者数量计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