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水务、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教育、民族宗教、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保障房产、林业和草原、商务、文化旅游广电、总工会、卫生健康、体育、国防动员、消防救援、气象、邮政等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支持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