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依法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