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依法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