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尚未生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需要,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标准与规范,构建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服务格局。

鼓励和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围绕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经营全链条,提供技术推广、生产托管、农机作业、仓储冷链、市场营销、质量检测、标准化指导、金融对接、科技研发、生态治理等专业化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予以扶持,建立健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准入退出与动态监管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绩效评价,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