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尚未生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病、农业生物灾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统筹做好灾害处置、疫病防控、市场调控、灾后恢复生产和救助帮扶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种植养殖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开展重大动植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农业生物灾害的常态化监测排查、预警发布和应急处置指导;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供应急处置气象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农业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协调应急物资保障,指导灾后生产恢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测与隐患排查。

农业经营主体应当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健全内部风险防范机制,配合开展监测排查、应急处置,依法履行疫情报告义务,加强全过程追溯管理,提升自主风险防范能力。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