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尚未生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同监管机制,落实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制度,强化源头管控和监管能力建设,畅通公众查询、投诉举报和社会监督渠道,构建政府监管、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农业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和追溯管理主体责任,实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到销售经营的全链条监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使用的指导服务、规范管理和核查处置。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如实做好农产品生产记录,加强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