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尚未生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完善保险保费补贴机制,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保障水平,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依法自愿参加农业保险。
财政、农业农村、林业、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业保险组织实施、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强化灾情排查、防灾减损、查验定损等协同服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聚焦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开发特色种养、设施农业、农产品仓储物流、气象指数等保险产品;简化理赔流程,建立快速理赔、应赔尽赔机制,提升自然灾害、重大动植物疫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等风险保障与理赔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