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尚未生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财政金融协同扶持机制,完善政府性农业信贷担保、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落实涉农贷款贴息、担保保费补助等政策。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加大对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规范发展订单融资、仓单质押、应收账款保理等业务;依法拓宽涉农抵质押物范围,推广以土地经营权、农业设施、农机具、活体畜禽、农业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为标的的抵质押融资;开发契合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大涉农信贷投放。

鼓励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项目合作等方式,依法参与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发挥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的引导撬动作用。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