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尚未生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评价激励和利益分享机制,统筹实施科技强农工程,积极发展智慧农业,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和技术应用能力,加快农业数智化转型升级。

工业和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计划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相关评价激励机制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能农机、轻型山地农机、智能节水灌溉、绿色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培训,做好科技特派员选派、管理与服务工作。

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自建或者联合共建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试验示范基地等创新平台,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农业新技术、新装备研发;支持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依法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