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尚未生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保障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人才队伍建设投入,健全城乡联动、校地合作的人才培养交流机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围绕产业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和农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育高素质农民、新型职业农民、乡村工匠、农村职业经理人等本土实用人才,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农村电商、市场营销等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落实基层农业技术人才定向评审、定向使用的职称政策,畅通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和职业发展通道。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参与农业人才培育,面向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能培训、技术指导、创业孵化、品牌建设、市场营销等专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