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尚未生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业发展空间布局,依法保障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合理用地需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加强产业项目用地政策指导与服务,引导科学选址;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原则,规范流转程序,推广使用标准化合同文本。
鼓励依法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发展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提升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