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尚未生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发展、市场化运营,发挥其示范引领与辐射带动作用。

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务工就业、生产托管、资源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融入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共享产业发展增值收益。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