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商融合与产销对接机制,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冷链物流、仓储保鲜、分拣包装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联结城乡、便捷高效、安全绿色的农产品流通网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产品宣传推介与产销对接,协同商务、邮政等部门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优化县、乡、村三级物流与商贸网点布局,发展农村电商、农产品展会等营销模式,引导商贸流通企业与农业经营主体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拓宽农产品外销渠道。
鼓励和支持农业经营主体与商贸流通、电商、冷链物流、连锁经营企业深度合作,建设产地冷链集配中心、农产品电商基地、产地批发市场等,推广产销一体、订单农业、农超对接等模式,提升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能力、附加值与市场竞争力。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