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面向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返乡务工人员等的职业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为残疾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教育。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服刑人员的职业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