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尚未生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督导评估,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发展,健全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工作机制,深化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教育相关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