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尚未生效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