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尚未生效

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与职业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合作举办实体性的二级学院、产业学院、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