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产教融合第三十八条尚未生效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建设具备实践教学、真实生产、技术服务功能的实习实训基地,接纳学生实习实训。对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或者奖励;对符合条件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规定落实金融、财政、土地等支持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及其他税费优惠。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