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二十七条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制定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