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二十八条尚未生效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单位、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应当签订岗位实习协议,明确实习的时间、岗位、内容、劳动时间、劳动报酬、责任保险、安全管理、权益保障、考核方式等事项。接纳单位、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教育、管理,保障实习实训工作正常开展。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