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二十六条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机构设立兼职教师岗位,按照规定选聘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开展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