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尚未生效

职业学校应当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轮训制度,组织专业课教师每年至少累计一个月以多种形式参与企业实践或者实训基地实训。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应当开展以参与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等为重点的职业教育教师轮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