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尚未生效本省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师范院校,支持高水平高等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建立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机制,支持大中型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