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尚未生效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定期发布人才需求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失业登记、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为一体的服务机制。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开展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及信息咨询,培育供需匹配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