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尚未生效

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的职业教育机构和企业开展交流合作,依托访问学者计划等开展技术技能人才研修访学。

鼓励依托“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等合作交流平台,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办学,通过创建联盟、举办赛事、资源共享等方式,打造“贵匠工坊”等国际职业教育品牌,服务国家战略和企业需求。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