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七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指导和扶持。本省根据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促进职业教育资源与区域发展、产业布局相协调,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链、创新链需求相适应,优先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需要的专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