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五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厅长、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由省长、市长、州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局长等政府组成人员,由县长、市长、区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