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各该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提名,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人选;如果在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以根据有关机关建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经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为副职后,再决定其为代理省长、代理市长、代理州长、代理县长、代理区长和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