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六条有效省、市、州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负责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