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三条有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由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