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由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州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