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由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州人大常委会批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