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贵阳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省第一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任免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