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