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