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陪审员由县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