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坚持在党委领导、政府组织下,实行预防为主、依法矫治、综合治理。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